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功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诉被告张功兴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张功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清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1960.05元、利息3913.71元、违约金1850.62元及手续费352.08元,合计38076.46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3月10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二、被告张功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案件受理费388元,由被告张功兴负担。本院限你自公告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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