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朱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被告朱清、肇庆市弘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粤1284民初2481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起诉要点: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44020120210078831);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人民币334697.83元(其中逾期本金2328.49元)、利息4253.85元,合计338951.6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11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6947.58元;(以上第1、2、3项合计355899.26元);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在其担保的债权范围内,就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的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 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赵建红与人民陪审员周雪梅、陆洁红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2年10月17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未按时到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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