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邹浩文(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金城大道金五西路南8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现已审查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行审7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第1项处罚事项(即责令邹浩文限期7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的342.6平方米基本农田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种植条件);由四会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二、准予强制执行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2项内容,即罚款人民币26037.6元。三、准予强制执行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内容,即加处罚款26037.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