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忠岩(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新三家子村后纪组51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光诉被告张忠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解除原告王红光与被告张忠岩于2021年9月20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二、被告张忠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红光返还剩余装修款项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红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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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