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林少川: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被告林少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粤1284民初2579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起诉要点: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编号:44020120150144331);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28966.42元(其中逾期本金3650.01元)、正常利息1673.52元,罚息43.84元,复利 20.16 元, 提前还息528.97 元, 暂计131232. 91 元 ( 数据暂计至2022年4月11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以上第2、3项合计139232.91元);4、 判 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 在债权担保范围内, 对抵押物的折价、 拍卖、 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 本案的诉讼费、 保全费 (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 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 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9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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