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被告刘智鹏:
本院受理邓晓琳与被告刘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284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智鹏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晓琳归还借款14000元。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刘智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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