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被告胡进杰:
本院受理原告成壮志与被告胡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284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胡进杰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壮杰归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123.43元。二、驳回原告成壮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元,由被告胡进杰负担39元,由原告成壮杰负担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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