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志敏、广州市永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卫明、丁健群诉被告张志敏、广州市永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粤1284民初4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沈卫明与被告张志敏于2017年7月13日签订的《公寓认购书》及原告丁健群与被告张志敏于2017年7月21日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于2021年12月19日解除;二、被告张志敏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卫明、丁健群支付购房款、装修款及代收税费合计1942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22年3月20日起,以1942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至还清购房款之日止);三、被告广州市永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沈卫明、丁健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4825.10元(两原告已预交8627.80元),两原告负担809.51元,由被告张志敏、广州市永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015.59元。两原告多预交的3802.7元,两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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