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方建平、张金珠、四会市星坤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诉被告方建平、张金珠、四会市星坤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284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与被告方建平、张金珠、四会市星坤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6日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合同》;二、被告方建平、张金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04643.41元、利息19760.27元、罚息4220.29元、复利1988.43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2年3月7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方建平、张金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支付律师费10317元;四、被告四会市星坤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会市星坤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建平、张金珠追偿;五、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对被告方建平提供的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广场北路盈峰国际十座118号(二十楼)的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三判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及案件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24.41元、财产保全费1697.90元,合共 6222.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方建平、张金珠、四会市星坤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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