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1284民初3572号
何俊汝、六艺装饰工程(肇庆)有限责任公司、宋斯琳、冯敬: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登骏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俊汝、六艺装饰工程(肇庆)有限责任公司、宋斯琳、冯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1284民初3572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解除编号为DJ20180720《登骏数码城办公室租赁合同书》,并四被告立即腾退交还案涉厂房;2.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自2022年1月8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期间的厂房租金16950.94元,并自2022年5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全部租金清偿之日止;3.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自2022年1月8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期间的厂房物业管理费1337.1元,并自2022年5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全部物业管理费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18288.04元)4.四被告自2022年6月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3390.19元/月租金标准连带向原告支付厂房占用费至实际腾退交还厂房之日止;5.四被告自2022年6月9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2元/月/平方米标准(即每月267.42元)连带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至实际腾退交还厂房之日止;6.四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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