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古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大旺海印又一城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敏、第三人广州古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284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大旺海印又一城商业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42000元及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至2020年8月9日;以142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肇庆大旺海印又一城商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张敏的全部反诉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