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1284民初3206号
林志龙:
本院受理原告袁清华诉被告林志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284民初3206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被告林志龙返还原告袁清华租房款4个月4000元,物业管理费4个月×144元/月=576元,电费178.54元,水费93元,共计:4848.14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上午9:00在本院3楼网上开庭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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