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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1284民初410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鄂州市葛店开发区方同艺林建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2-10-10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6987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鄂州市葛店开发区方同艺林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常州天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四会悦盈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鄂州市葛店开发区方同艺林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284民初4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肇庆四会悦盈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鄂州市葛店开发区方同艺林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常州天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项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肇庆四会悦盈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鄂州市葛店开发区方同艺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0二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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