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1284民初2844号
李仁军:
本院受理原告林静汶与被告李仁军合同纠纷一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李仁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静汶返还投资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284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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