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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市花语缘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会市森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花语缘有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19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会市森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计177.5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