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川燕:
本院受理原告张庆华诉被告黄川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黄川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庆华支付货款2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19日为5850.75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庆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0758-3615117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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