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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广西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平路27号1号科技研发办公楼第二层208号房):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明德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广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广西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42827元;二、判令广西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877.99 元[2022年9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拖欠货款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5.55%另行计算)];三、判令广西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 10000元四、判令广西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费 500 元;上述第一至四项共计 155204.99 元。五、判令广西广海科技有限公司对广西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六、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12月25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叶永发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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