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玉珍: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与被告李玉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284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玉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支付2021年3月至2022年4月的物业管理费2576.49元及逾期缴纳上述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的物业管理费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7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缴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玉珍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