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孟展(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枣强镇大罗庄村74号):
本院受理原告陆少清诉被告孟展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孟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少清支付合伙所得的工程款370000元及利息(以3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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