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黎智彪(广东省四会市迳口镇新围村委会新石崀村19号):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文诉被告黎智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黎智彪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志文归还借款14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2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黎智彪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叶永发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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