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肖亚叁(广东省四会市江谷镇培崀村委会新联村2号):
本院受理原告罗金荣诉被告肖亚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肖亚叁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罗金全支付货款10824.8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尚欠的货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5月30日起按年利率7.4%计付至货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445.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肖亚叁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联系人:叶永发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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