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肇庆市斯泽尔德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鑫禾制冷设备厂与被告肇庆市斯泽尔德电器有限公司、黄贵兵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284民初6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肇庆市斯泽尔德电器公司、黄贵兵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支票金额61957元及利息(利息以61957元为本金,自2021年6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支票金额之日止)给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鑫禾制冷设备厂;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鑫禾制冷设备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0758-3615117
二○二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