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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12-05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12331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韦祖阳:
本院受理的原告章蓉与被告韦祖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14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30元,由原告章蓉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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