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苏金祥、杨靖:
本院受理原告杨玉祥诉被告苏金祥、杨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金祥、杨靖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玉祥支付货款84573.85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支付利息;以24573.8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4.35元,由两被告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叶永发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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