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冼伙泉、刘钊娣、冼国培: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四会市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冼伙泉、刘钊娣、冼国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冼伙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四会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合同编号:(446200114200610)四泰银(小保借)字第0175460001】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21年10月27日为12660.22元,自2021年10月27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
二、被告冼伙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合同编号:(446200114191223)四泰银(随贷通简)字第0175460012】本金49234.73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21年10月27日为9370.48元,自2021年10月27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
三、被告刘钊娣、冼国培对被告冼伙泉的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对第二项在最高主债权余额为7万元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钊娣、冼国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冼伙泉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25.31元、财产保全费1376.28元,合计5101.59元,由被告冼伙泉、刘钊娣、冼国培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叶永发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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