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曾华清(广东省四会市地豆镇连平村委会上大坪岗村16号):
本院受理原告吴有娣、黄志强、黄玉莲、黄志明诉被告曾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曾华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有娣、黄志强、黄玉莲、黄志明归还借款7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15.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华清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联系人:叶永发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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