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卢俊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大旺海印又一城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卢俊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50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肇庆大旺海印又一城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卢俊波于2017年12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二、被告卢俊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协助原告肇庆大旺海印又一城商业有限公司办理涂销以被告名义办理的“肇庆高新区大旺大道68号海印又一城高层住宅A-1栋1703房”的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三、被告卢俊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大旺海印又一城商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6404元;四、被告卢俊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大旺海印又一城商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五、驳回原告肇庆大旺海印又一城商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卢俊波负担1762元,原告负担1674元。
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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