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潘金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会市碧桂园凤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金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四会市碧桂园凤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金英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9066776)及附件、附录;二、被告潘金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四会市碧桂园凤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9066776)的备案登记、预告登记和物业维修资金账户手续;三、被告潘金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碧桂园凤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0358元(该款原告可从被告已付款中扣减)。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负担878.5元。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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