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叶忠军(住广东省怀集县洽水镇小江村委会小江村李仔坑第98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焯贤诉被告叶忠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4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叶忠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李焯贤2020年8月至2020年10月的租金、水电费共2459.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2459.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还清租金及水电费之日止(但被告叶忠军最后支付的利息不超过原告李焯贤主张的利息516.6元)]。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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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