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冼渭凌:
本院受理原告彭木连诉被告冼渭凌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无人签收法院送达专递并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5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准予原告彭木连与被告冼渭凌离婚。二、离婚后,婚生女儿冼家其由原告彭木连携带抚养,被告冼渭凌在每月的5日前支付5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冼家其年满18周岁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江谷人民法庭:广东省四会市江谷镇马岗村委会对面
电话:0758-3615134、361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