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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1284民初428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 2022-12-12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6450

广

 

四会市金铭石粉原料厂、伍敏明

本院受理原告蔡文达诉被告四会市金铭石粉原料厂、伍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无人签收法院送达专递并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4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四会市金铭石粉原料厂、伍敏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原告蔡文达货款46700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3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3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167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3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期间的计算利率按月利率1%确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二十二

江谷人民法庭:广东省四会市江谷镇马岗村委会对面

电话:0758-3615134、361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