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四会市金铭石粉原料厂、伍敏明:
本院受理原告蔡文达诉被告四会市金铭石粉原料厂、伍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人签收法院送达专递并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4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四会市金铭石粉原料厂、伍敏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原告蔡文达货款46700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3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3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167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3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期间的计算利率按月利率1%确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江谷人民法庭:广东省四会市江谷镇马岗村委会对面
电话:0758-3615134、361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