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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1284民初3206号
林志龙:
本院受理原告袁清华与被告林志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志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租金4000元、物业管理费574.8元、电费178.54元,合共4753.34元给原告袁清华;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284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院联系电话:0758—3615214、3615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