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韩雪飞:
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支行与被告韩雪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284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支行与被告韩雪飞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02017002122018一手贷0000394);二、被告韩雪飞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支行清偿借款本金481506.36元及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2月10日为11475.89元,之后产生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支行对被告韩雪飞提供的坐落于肇庆高新区广场东路6号香江国际9栋202房的房地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判项所确定的债权及案件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694.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韩雪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