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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1284民初2579号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2-12-23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619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林少川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行与被告林少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284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被告林少川于2015年9月24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44020120150144331);二、被告林少川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28966.42元(含逾期本金3650.01元)、正常利息1673.52元、罚息43.84元、复利20.16元及提前还息528.97元,合计131232.91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2年4月11日,之后利息罚息及复利《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林少川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4500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对被告林少川提供的位于四会市大沙镇广海东路328号金沙假日广场7栋B座403房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三判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4.66财产保全费1216.16元,合共4140.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少川负担并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上诉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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