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冼东森:
本院受理原告苏家荣与被告冼东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支付赔偿款24101.39元给原告苏家荣;二、被告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支付赔偿款2410.14元。案件受理费463元(原告苏家荣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421元,被告合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42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冼东森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在履行判决义务时迳付原告,本院不作收退。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