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余建军(住广西荔浦县东昌镇环河村下车屯203号):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明德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余建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明德化工有限公司归还货款本金522289.19元并支付利息29114元(利息以被告拖欠款项元为本金。从2022年1月3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按月利率1%的标准,暂计为29114.46元;2022年10月1日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余建军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联系人:叶永发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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