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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上海建云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冯伙明与被告上海建云物流有限公司、王传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给你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传建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伙明支付劳务费17732元,并自2022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直至付清劳务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冯伙明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王传建的反诉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