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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海坚(住广东省四会市下茆镇龙湾村委会井口崀村006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海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5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黄海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车架号为LHGGJ7649H2032112凌派牌HG7180GBC5A型号小型汽车的租金57465.5元及留购价款100元。二、被告黄海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2年6月28日的逾期利息32503.64元及以全部未付租金57465.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9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直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黄海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原告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11000元。四、原告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黄海坚名下的车架号为LHGGJ7649H2032112凌派牌HG7180GBC5A型号小型汽车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为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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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