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卓越尼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卓越尼克基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冬泉与被告广东卓越尼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卓越尼克基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284民初3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卓越尼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冬泉支付租金费用16750元及违约金1675元;二、被告佛山市卓越尼克基金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卓越尼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