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何松:
本院审理的原告关美洪诉被告何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284民初5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关美洪支付货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院联系电话:3113497、361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