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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1284民初3572号
何俊汝、六艺装饰工程(肇庆)有限责任公司、宋斯琳、冯敬: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登骏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俊汝、六艺装饰工程(肇庆)有限责任公司、宋斯琳、冯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何俊汝、六艺装饰工程(肇庆)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登骏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共35750.16元;二、被告何俊汝、六艺装饰工程(肇庆)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登骏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60.32元(计至2022年10月5日,2022年10月6日起以35750.1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的标准,计算至付清租金、物业管理费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3元,合共9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俊汝、六艺装饰工程(肇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284民初35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院联系电话:0758—3615214、3615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