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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林海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坤贵与被告林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林海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坤贵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7月29日起,按本金200万元以月利率2%计算利息,计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从2019年10月16日起,按本金100万元以年利率6%计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本金200万元以年利率6%计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73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23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海华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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