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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成焕(住广东省四会市下茆镇石罗村委会石龙村35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嘉成与被告李成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成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嘉成归还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成焕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叶永发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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