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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梁玉霞、曾伟文:
本院受理原告曾火辉诉被告梁玉霞、曾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人签收法院送达专递并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5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曾伟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原告曾火辉借款本金443928.86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至2022年10月31日为50970.87元,2022年11月1日起以443928.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曾伟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曾火辉支付律师费5000元和诉讼保全担保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曾火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江谷人民法庭:广东省四会市江谷镇马岗村委会对面
电话:0758-3615134、3615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