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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1284行审24号行政裁定书-雷国洪

发布日期: 2023-02-23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6781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雷国洪广东省四会市迳口镇南乡村委孔下岭村34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雷国洪土地行政管理一案,申请执行四会市自然资源局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行审24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6月2日作出的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2]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第1项处罚事项(即责令被执行人雷国洪将非法占用的2370.1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权属人)。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6月2日作出的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2]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2项处罚事项,对被执行人雷国洪罚款23701.3元。三、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6月2日作出的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2]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内容,即加处罚款23701.3元。本案强制执行的费用(以强制执行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具体费用金额为准)由被执行人雷国洪承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三

 

联系人:书记员,电话:0758-3615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