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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何宪辉: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肇庆福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绿智游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肇庆福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何贤辉、欧阳丁山、何宪辉作为(2022)粤1284执117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申请,现已经审查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284执异1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何贤辉、欧阳丁山、何宪辉为(2022)粤1284执117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何贤辉、欧阳丁山、何宪辉分别在其未缴纳出资16万元、50万元、134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东绿智游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驳回申请执行人肇庆福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追加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错误,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无关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