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健怡与被告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284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健怡归还借款15000元,并以15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2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给原告张健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健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285元,由原告张健怡负担1115元、被告刘成负担17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