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回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回玉与被告蒋德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德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回玉支付工人工资20000元。本案受理费300元,由由被告蒋德飞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