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曾海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与被告曾海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284民初35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曾海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