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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1284民初4359号邓兴权-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2-06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7761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邓兴权

本院受理原告罗伟中与被告梁伙金、邓兴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梁伙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伟中赔偿35023.87;二、被告邓兴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伟中赔偿4338.36;三、驳回原告罗伟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2109.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伟中负担1210.84元,被告梁伙金负担799.78元并迳付给原告罗伟中,被告邓兴权负担99.06元并迳付给原告罗伟中。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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